北京什么时候取消农户?
1985年之前,中国实行的是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全国除了个别省(如浙江)的农村存在私有家庭承包之外,其他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村都是集体所有制(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这种制度的显著特点是:土地的劳动组织是按户分配的,但是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1982年起,中共中央开始逐步放开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1984年底,绝大多数农村地区都建立了以家庭为单位,由农户向村集体交纳定额税费,并且产品全部由市场进行的承包经营模式。
在此之后,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乡村社会也逐渐走向解体。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我国于1986年至1988年间开始建立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内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其中,土地所有权归于农民集体共有,而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和担保。
1990年国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当事人请求法律的保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这一原则为今后解决城市建设用地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
进入21世纪后,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耕地被征用,失地农民的数量也急剧增加。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失地农民的权益不因为土地的丧失而有受损。
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强调指出,必须切实保护好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严把土地审批关。 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强协调和监管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征地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被征地群众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