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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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包括催收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差旅费),可以作为营业外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但需要报送书面资料,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即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确实无法收取的应收款项,企业发生经营亏损,准予据实申报扣除,但不得超过企业发生的实际亏损; (二)企业因向债务人索赔而支付的诉讼费用等,准予计入当期损益;

(三)对债务人扣除已经缴纳的税款以后所余的部分,准予扣除。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上述税收政策并未限制贷款类债权的损失,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从税法的规定来看,如果企业的财务核算制度健全且规范,则企业发生的贷款损失应该先冲减企业的收入,超过部分才能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调整的收入金额就是该项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也就是企业最初发放该笔贷款时的入账金额减去已收利息和应收的利息后所剩下的金额。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交纳税款并办理结算的,销售额是指成交合同时的销售价格,也就是说,企业销售贷款所产生的销售收入应当是签订借款合同时的放款额度(不含税)。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是分期还款,那么每期取得的贷款收入应当是每次放款总额的不含税金额除以约定的总期限(不包括银行延期支付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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