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主动降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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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一点,中国不是主动降税。 中国的税务体制是建立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建立的。简单来说就是不管你愿意还是不愿意,你都要纳税,不纳税就属于违法,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在中国所谓“主动”降税是不存在的。

中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都是在现有税法体系下难以解决的困境,只能以修法的方式逐步加以完善。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初衷就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进而激发企业活力。但问题是这种变化应该怎么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有待探讨的难题。最后不得不采取逐步改造的办法来进行,即先部分行业,再一般纳税人,最后小规模纳税人。

当然,在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过程中也遇到过阻力,那就是既得利益群体的反对。比如2009年全面执行新增值税制度时就遭到不少中小企业主的质疑,他们认为国税部门征收的13%的进项税,高于当时7%的消费税,违反税收法定的原则,后来还是在中央政府的一再支持下才得以实行。

目前我国的税收体系还停留在税收国家模式,也就是主要以财产和收入的税种为主,而国际上普遍是以商品税和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体系。我国之所以没有进行税制改革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有传统惯性因素的影响,也有现实可操作性的限制,还有国际环境等因素。总之,要想看到“主动”的降税措施在现阶段的中国是不可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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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成员之间进行的关税减让谈判是非此即彼、有来有往,是有针对性的互惠谈判,而非成员各自单独的主动降税。谈判形成的最终结果,一定是各个成员平衡让步的结果,是对各自有利的结果。所以,成员都是乐于接受的,不存在哪一个成员只吃亏、不吃香的情况。

加入WTO时关于货物贸易减让谈判的承诺,我国政府早在1997年就已经在《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中方文件汇编》一书对外全部公布,内容包括我国货物贸易所有产品部门的承诺表。这个结果是我国进行了艰苦的多边和双边谈判后获得的,是利大于弊的结果。我国在市场准入问题上,包括货物贸易关税减让问题上,当时承诺了比其他发展中成员和转轨经济体更为开放的市场。

根据承诺,我国在加入WTO时,对外贸易方面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基本改革到位。5年过渡期内要落实的仅剩少数产品的关税减让问题,比如汽车整车和零部件。对其他绝大多数产品而言,加人WTO前后,执行的都是入世承诺的税率。实际上,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对农业、服务业、资本流动,外商投资企业建立等方面入世承诺的实施,已经全部或者基本在2001年底完成,有些在2001年底WTO又重新审议了我国的贸易体制时,即在加入WTO一年后,都得到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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