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非企业有没有股东?
有的,公司制的企业属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股东是企业的投资人,也就是老板。当然,我们常说的法人,一般也是指股东,因为拥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所以又称法人股。 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条件之一就是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而且设立时股东人数不能多于限额(现在大部分省份及地区已经取消了50人的上限);并且股东共同制定章程的,成立之日起生效;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质押自己的出资;股东也可以自行退股,但是只能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才能解除认股协议从而退出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也规定,合伙人退伙,需要具备一定的事由或法定情形,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们可以得知,无论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都不可能像个体工商户一样自由退出的。
如果出现了亏损等情况,导致无力继续经营,只能注销营业执照,同时经过清算程序,将剩余的资产用于偿还所欠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作为损失最后由股东分担。
民营非企业单位是近十来年在事业单位和企业法人之外涌现出的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它是以非营利为特征,却又不完全纳入现行事业单位管理范畴,以从事科教文卫、社会福利、帮教助残、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和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主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幼儿园、养老院、技术咨询机构、社会帮教中心等,都有可能成立这种组织。这类组织主要是靠社会力量的捐助和自筹资金来维持运行,其收益不能分配给出资人和成员。这类单位是法人组织,其财产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集体所有,同时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个人捐赠和自筹的,其管理和活动受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现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和管理作了规定,这种单位的名称可以叫中心、学院、学校、园、馆、所、社、公寓、医院、服务(总)公司等,但不得使用“联合会”、“总会”、“协会”、“ federation”、“union”、“ society”等字样,名称中冠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或“湖北省”、“湖北”等字样要从严管理,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作为登记管理权限。组成人员可以有自己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必要的场所和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人员、资金。从现实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个人投资兴办的,如个人投资兴办幼儿园、信息服务公司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申请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因此,个人投入的这部分资金,从本质上说仍是投资,只不过这种投资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罢了。目前法律并没有限制港、澳、台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个人投资(包括港、澳、台中国公民投资)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进行企业产权界定,可将个人投资部分作为投资人的投(股)入资本个人所有,其余部分为国家、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