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扶贫贷款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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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有关单位及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租赁等经营管理期间的扶贫贷款,采取隐瞒、截留、转移、私分、虚报破产、假倒闭、假条据等手段非法占有的,应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贫贷款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有关开发扶贫移民资金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应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自有、家庭共有、企业或者企业其他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作抵押而取得扶贫贷款,将贷款用于家庭或者单位其他成员生产生活等非犯罪目的,案发前后全部或者部分归还的,一般可不以犯罪论处。对于挪用扶贫贷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案发前后全部或者部分归还的,均可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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