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信基金是传销吗?
1.从法律角度,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后,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2.从事实角度,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组织、领导的犯罪行为。
第一,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根据在案证据,被害人投资的是基金而非实物商品,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提供了其他服务;
第二,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条件和机制。经查,原告人投资的产品收益主要来自于第三方理财公司,而被告人在组织内的地位和作用主要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投资者介绍项目并吸引其出资,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在组织内承担管理、协调职责以及基于这些职责获得了相应的报酬;
第三,本案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采取了“引诱、胁迫”的方式来发展人员。根据在案证据,大部分被害人的投资源于其对被告人所讲的项目的认同,仅有部分被害人是听了被告人的劝说后投资,且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人使用了“诱导”“胁迫”等方法;
第四,被告人与各被害人之间不符合“层级关系”的要件。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在组织中处于中间位置,并未直接发展下线,各被害人系直接向被告人投资的,被告人并不属于上述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同时,各被害人之间亦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综上,现有证据未能达到刑事诉讼“确凿”“完善”的标准,不应认定被告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