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如何保护企业?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主要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对企业职责权限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结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具体规定来落实。 《劳动法》 第二条规定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这里所说的“法律”指代不明,但《劳动法》是现行的唯一一部统管全国劳动关系的综合性法律,因此可以理解为《劳动法》具有当然的约束力。
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至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实际上是在立法上认可了用人单位主动履行书面合同订立的义务,否则就是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九十一条则规定了如果构成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要给予劳动者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没有排除公法上的无因管理可能存在的情形,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的职务行为可能构成无因管理而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有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九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指引性、授权性和补充性。对于用人单位的责任设置更多的则是限制性的规定。比如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要求就非常多且细致,目的是为了控制劳务派遣的“暗箱操作”,维护劳动者特别是临时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