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可以开始休产假?
《劳动法》第62条规定,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并视情况给予延长;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 第八条对难产的孕妇,增加产假15天;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早孕期孕妇,应给予适当休息,其工作时间不得缩短,休假期间的工资和奖金应当照常发放。
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法定假期的规定比上述两部法律更为详细,比如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结婚、离婚、复婚,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必须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定期到医院检查。女方在妊娠期间和流产、引产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重体力劳动和危险性作业。
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4个月;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配偶不在本地居住的,护理假视为给付配偶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妇女怀孕期间的休假及有关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怀孕满四十二周的妇女,给予一个月预产假,该个月工资照发。 (二)怀孕四个月后,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月。如需请假两个月以上的,须经县(区)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孕检合格的,方予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