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可以开专票吗?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纪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商务辅助服务,即经纪代理公司替客户代理业务,向客户收取代理服务费。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经纪代理服务的购买方如果属于规定的四种情况之一,可以向经纪代理公司索取专用发票用以抵扣。因此,保险经纪代理人可选择差额纳税并就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保险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但是,如果保险经纪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经纪或代理服务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保险经纪代理人不能开具专用发票。比如,某保险经纪代理人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经纪或代理服务,该行为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项目,不能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