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索贿企业怎么办?
这个案例是真实版“一毛钱买一个亿”。 北京某上市公司的高管,被下属举报涉嫌职务侵占1.8亿元。 警察调查之后,发现案件涉及面广、情节复杂,随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至2013年期间,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某某甲利用其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司资金1.8亿元用于个人使用。 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某某甲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对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那么,为什么某某甲仅获得了“一毛钱”的减刑,却被判了“一个亿”的罪行呢? 原来,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该案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建议“从重惩处”。 于是,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时提出,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当庭认罪等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据此对被告人大幅加重处罚。 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 何为“从重处罚”?
第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二,该法定情节必须是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 第三,认定的结果必须是合理且适当的。
本案中,“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包括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两种情况。其中,坦白的认定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无异议; 关于自愿认罪认罚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存在争议。 我们认为,在贪污贿赂类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通常不具有“从轻或减轻”的处理意义,而只能是“从重”惩罚的必要条件。原因有以下三点:
首先,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第二,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犯罪分子必须罚当其罪,不能因其有悔罪表现就“从宽”处罚。比如,对盗窃罪的处罚就不能因被害人谅解而“从宽”。当然,这里所说的“不从宽”并非是指“一律从严”。在特定情况下,对某些犯罪也可以实行“从宽”处理。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等,在定罪处罚时就需要考虑到他们的特殊身份,体现刑事政策的宽和。
第三,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只能是在量刑情节中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或者立功,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到案后虽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但是其并未真诚悔罪,也没有通过积极赔偿挽回损失,不应该对其“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