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下企业是什么意思?
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将中小型企业划分为五大类进行统计: 其中第四大类“制造业”的划分依据是从业人员数;第五大类“建筑业”、“批发零售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划分依据是营业收入。 在具体分类时,又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设置了一些判断条件,即“基准值”(表1).只要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达到一定的额度,且符合相关行业特点的都属于相应行业的大中型企业。而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低于相应的“基准值”的,属于规下企业。 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属于微型企业。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简称“规下企业”,是指从事工业生产的各类内资企业,包括大中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2003年末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条件: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产业;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
(三)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四)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同时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
(一)经营期不满五年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二)经营期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