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怎么反腐?
美国是一个由移民组成的国家。在1607年来到大不列颠殖民地的首批定居者是为了逃避宗教迫害,他们希望摆脱专制统治。其后,为了土地和机会而涌入的移民在人数上也日渐增多,在这些先民的思想中,“平等”二字是美国最重要的价值准则之一。
因此,美国公民对于任何形式官员腐败的容忍度很低。在独立宣言后的1776年,美国先民在美国宪法中就规定了弹劾条款,用来约束政府的公务人员不滥用职权。从总统议员到一名普通的政府部门雇员,他们都可以被弹劾来限制他们权力的膨胀和滥用。
除了法律的约束之外,作为美国立国四大理念之一的“三权分立”是遏制政府腐败的“免疫系统”。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各自拥有权力同时互相制衡,在权力分配上高度的制度设计确保了美国政府的无一人能“一手遮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