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级行政区是什么?
“省”、“自治区”、“直辖市”这种称谓属于一级行政区划,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大政区”(因为其行政地位与省级机关相当);而“市辖区”、“县级市”则属于二级行政区划,俗称“小政区”。 一般来说,地级市有以下几种类型: 中央直辖: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即一级行政区。由于直辖市的地位与其他省级同,因此通常简称“直”或“京、津、沪、渝”。如“北京军区”,“京津都市圈”等。但有时为了区别于省级行政区,也会在名称前面加上“中”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省级行政单位:一般指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这些城市都是所在省的省会(或首府),并且多数是全省最大的城市,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如辽宁省的沈阳市、山东省的济南市、江苏省的南京市、湖北省的武汉市等。除了省会(或首府)之外,有些省还设置了计划单列市,如广东省的深圳市、大连市等。此类单位大多简称+“省”或“市”+“府”,表示方式比较灵活。
地级单位:一般为地区行署所在地,同时也是地市级政府驻地。这里的地级指的是地理意义上的地级市,而非现有行政区划中的地级市。因为我国很多省份的省会并非在地理意义上属于该省最大城市,例如云南省会昆明市距离该省最大城市贵阳市就有几百公里。
这类城市的特点是历史悠久、规模较大,一般是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但经济较不发达。它们往往是过去划分地区时的老市区,所以一般简称“X州/府”或者“Y县”,如保定市、临汾市、咸阳市、邵阳市、清丰县。
县级单位:一般指县府所在地,也是县城的中心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一般是该地区经济、文化和交通的中心。有的县城经过扩建之后,成为城区面积扩大,人口较多的新兴城镇,此时它们往往自称“市”,如藁城县城区改为石家庄市藁城区后,其所属镇改称街道,同时部分村改成居委会。但是,这类城市仍然属于县级建制,只是增加了一些城区而已,不属于真正的“地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