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要学哪些法?
《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总则》)已经于2017年3月15日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通则》)同时废止。 作为改革开放以来第一部完全意义上的民法典,《总则》共10章、206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及民事活动诸多方面。
与现行法律相比有诸多变化和原则的突破,对于今后的立法、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主要亮点如下: 一 扩大特别法人范围 《总则》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从事民事活动……”由此,将法人的范围由传统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扩大到“非法人组织”,并明确将“非营利组织”纳入了法人范畴;同时,将“国家所有”改为“国家所有的资源”,扩大了国有财产的范围。
二 确立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 《总则》首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一规定明确了侵权行为发生以后,受害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或物质损失索赔时,法院可以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确认。
三 “自甘风险”纳入法律规定 有意思表示是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必要条件,缺乏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不发生特定的法律效果。但是,下列法律行为除外: (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法定代理人或者代理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代理实施的民事行为; (四)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五)撤销权行使期间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