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主席受谁制约?
从历史沿革来看,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是逐步扩大化的。 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以来,到1975年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以前,人大的职权主要规定在宪法第五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之中,主要包括立法权(包括制定和修改宪法)、监督权、任免权等三大类。
由于“文革”时期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停止了工作,1975年的宪法又废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提请任免权,从而使得当时全国最尊贵的国家权力机关实际上虚置了十几年。 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也开始转变,主要是由过去的民主集中制转变为法律规定的权力运行方式。1982年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走向了健全与完善。
从16条增加到141条,新增条款100多条,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许多方面都做出了新的规定,如:
(一)明确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
(二)规定人大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审查批准预算决算权;
(三)确立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四)规定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和任期;
(五)建立法定程序。 新宪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国家主席的设立原则,即只设国家主席而不设国务院总理。
同时根据新宪法,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副主席统管体制,不再设立主任。 在实践当中,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也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是扩大了人大的立法权限。
二是加强了人大对“一府两院 ”的监督。
三是完善了人大的组织制度。 四是发展了人大代表的选举办法。 特别是1995年和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决定和修法,允许全国人大代表请假和调离后辞去代表职务,并据此做了相应安排之后,人大作为一个整体来履行职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极大地提高了人大工作的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