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属于关联关系?
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状况可能产生影响的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个人等实体。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此作出规定:“本准则所称关联方是指下列一方或若干方:(一)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二)与企业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个体经营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三)与中国境内企业具有利益上的联系或其它特别关系,可能影响企业财务和经营结果的国外公司和其他经济体。”
实践中,判断两个公司是否具备关联方关系的一般标准包括: (1)两个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2)两间公司的生产经营相互依赖,即使只有少量业务往来,也可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3)虽然不存在上述第(1)项所述的控制关系,但存在重大或有债务,有可能对其中一个公司财务状况造成显著影响的其他关系也视为关联方关系。 同时需要关注的是,在识别关联方时,应注意避免将由于特殊行业性质而导致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误认为是不应当确认损失的关联方。
举例来讲,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其前期发生的主要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成本费用,此类费用在本期利润中不能体现,在后期销售房屋时才会通过主营业务成本转销,在开发期间,因该类费用而导致利润减少的房地产开发商与出借资金的债权人应认定为关联方,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调整抵消这类交易产生的损益。
属于企业与其关联方交易需要关注和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务管理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属于关联关系主要包括五种情形:
其一、企业与企业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和/或者同被第三方控制而形成关联关系。即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将中间方持有的股份与一方直接持有的另一方的股份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达到25%的也会形成关联关系。对于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双方,虽然持股比例未达到25%,但如果一方全部或部分资产被另一方全部或部分拥有,也可构成实质性控制关系,也属于关联关系。
其二、企业与企业之间存在人事方面的关联关系,即一方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至少一名可以被另一方委派的或双方各自至少拥有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委派的,也被确定为关联关系。
其三、企业与企业之间存在财务方面的关联关系,即一方至少50%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被另一方拥有、控制或支配的,或一方至少50%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购买或销售是被另一方控制或支配的,或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支配能力的。
其四、企业与企业之间存在法律方面,如果“企业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关系”形成关联,主要从企业之间的经营依赖程度、管理层关联程度,以及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决策需由一方批准后才能实施的情形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
其五、企业之间存在家族方面的关联关系,如果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是指在婚姻、直线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两家被共同控制的企业互为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