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贷款记录多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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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即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日起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予以删除。国外一般也是设定一个保管期限,如美国、加拿大是7年,德国是3年,法国是1年。

现实生活中,许多逾期记录都是因为持卡人忘记还款造成的,如果再设置一个保存时间,更可能纵容这些人失信。设定期限可以督促个人珍惜自己信用记录,加强管理;同时,限定保存期限是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信息,不能被无期限的对外提供。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5年是从“不良记录产生之日起”,而非“不良记录还清之日起”,也就是说,即使持卡人还清了5年有效的不良记录,只要该记录未超过5年有效时限,都有可能被银行看到。如在2011年3月出现逾期记录,到2016年的3月份,该笔不良记录不再被征信系统保存,也就不会再被银行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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