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未会坐牢吗?
案例:
3年前的某一天,杜某因做生意缺少流动资金,便从一个名叫黄某的人处借得现金500万元,约定月息3分(即年利率36%),定期一年还清,并当场以自己所办的某商场的600台空调作抵押。由于黄某与杜某素不相识,故借出500万元实属冒险。
一年后,杜某商业倒闭,所办商场也被别人接管,潜逃在外,拒不还款。黄某请人查询后知道了杜某下落,便分别于2006年9月和2007年11月两次派人前往广东广州市白云区和花都区向杜某索要借款,但均遭到杜某的无理拒绝。后来,更甚者,杜某竟报警,声称黄某和自己存在抢劫罪、绑架罪案件,并要求警方对自己执行逮捕。经查,黄某确实曾向他人购买500台同型号的空调,并开了销售发票。然而让杜某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因犯盗窃罪而被判缓刑的黄某,身上竟有6个公安局颁发的擒拿格斗奖章。在与杜某连续两次交锋后,黄某把所购空调发票要回撕毁,并于2007年12月带人直接来到了杜某位于湖南省岳阳县的一家酒店内,向杜某索还要债。双方也因此发生了冲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杜某500万元现金,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随后,法院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杜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律点评
黄某虽然在形式上经过了诈骗手段,但最终的目的并非占有财产,而仍是为了借给杜某。如果杜某没有非法占有该500万元的主观故意,那么,在事实上,黄某便构成债务的保证人,而不是诈骗罪的被告人,即使其没有经司法审批手续收账,也不应构成犯罪。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之规定,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由第三人替原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减轻原债务人的债务责任的,第三人在承担债务期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当造成损失时,原债务人不再承担责任。但是,在实际上,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黄某在接受500万元后,确实有替杜某清偿债务的意愿或行为。反过来,证据反而证明了黄某在得知杜某无能力还款后,主动向其追讨,并诱使杜某写下欠款字据,最终达到占有该500万元现金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