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可以为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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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股东”指的是谁呢,是基民(基金公司的客户)还是指基金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呢? 如果是前者,那没什么问题,基金公司与基民间是一种信托关系,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就是严格按照契约进行运作,为基民理财赚钱,让基民满意,从而获得基民的信赖和继续委托;

而如果是指后者——基金公司的投资者(股东)的话就存在问题了,因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9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约定,履行受托人义务,接受投资人监督。 所以从法律上说,基金管理人是受投资者的委托管理资金,但现实中似乎并不如此。我估计你问这个问题的原因可能是看到了一些新闻中某家基金公司被某某资本所“控股”(其实应该说“完全控制”更恰当些),于是就会产生疑惑:这些资本通过购买基金公司的股份成为其第一大股东,或者说是取得对基金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那么他们是否就可以由此而获取不正当利益了呢? 这种顾虑是有道理的,也是值得关心的。因为我们知道,资本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其中当然也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就会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某些资金借助某种方式先行了解到一些内部的信息,进而提前买入获利,或是卖出规避下跌的风险。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也是有规定的,比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三条中就明确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公布基金的投资情况。 ” 同时,按照该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基金公司经营机构的变更或注销而消失。所以,虽然股东发生了变动,但是公司仍然要遵循之前的投资决策。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实际上也是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范那些可能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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