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审计部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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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现有的审计制度中,我国的审计机关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从审计理论来看,无论是国家审计还是社会审计,其审计评价的基础都是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基本的评判标准;

2、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内部的审计机构或者指定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实行统一核算的单位还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及其会计人员。企业单位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属于单位的内部行政部门或内设机构,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单位审计工作,监督本单位及所属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因此根据上述条款可以认为,企业审计部的权力来源于企业内部的授权,具体而言来自于董事会或总经理的授权。由于审计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法律、税务、金融、经济等诸多方面,所以审计部门的权限应该由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机构和对外交往的权力范围所确定。

3、实践中,有些企业的审计部除了进行财务审计外,还会开展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和对领导班子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这些内容的审计并不直接与资金、财产有关,而是通过研究分析相关的业务流程来收集证据,以评价被审计对象相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性,并据此提出改进建议。企业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是与审计的内容紧密相连的,而审计的内容取决于被审计的对象和审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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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审计是一个独立评价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效果,以协助实现企业的目标。通常,企业内部审计为所在单位服务,且受所在单位制约,其权限在本单位的管理权限内界定,包括参与该单位管理、检查该单位的经营活动等。

根据《内部审计准则》1102号,内部审计人员的权限包括: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参加本单位及所在组织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批准审计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如会计、出纳等)配合审计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具有类似上述的规定,则企业审计部有权要求会计配合其工作,会计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当然,会计人员对内部审计活动,可以根据审计内容、程序等规定,向审计部门提供建议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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