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wto到期了吗?
“到期了”是媒体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15年来的一个笼统表述,实际上这个期限至多只有半句正确的。 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以来,不断有媒体报道“WTO对华关税大战胜败已分”“中国入世承诺面临最终大考”“中国入世司法裁决案胜败已分”……,将眼前正在进行的世贸争端案件和15年前的历史挂钩,给人造成了中国已经“期满”的错觉。 但事实是中国加入世贸是“自愿”的,根据世贸规则有关成员方申请,经其他成员国同意才能引入,而且要承担相应义务并享受相应权利。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中国有意退出世贸。事实上,近年来在涉及知识产权、补贴、反垄断等领域,中方积极同外界进行磋商和交流,并在诸多问题上做出较大尺度让步,充分展现了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态度与担当。 所以从法律上来讲,不存在“到期”的问题,而只存在于个别成员方以中国未满足其要求为由拒绝给予市场准入或限制相关产品进口的问题。
当然,如果从历史的视角来看,中国在世贸中确实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在部分案件中败诉居多,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但须明确的一点是,世贸争端案件的判决结果并非像国内法院一样基于证据直接判定,而是倾向于由败诉方向成功方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即惩罚性赔偿)。所以理论上败诉并不等同于输掉市场准入或关税减让,更不等于败诉方完全担责。
另外,虽然世贸争案存在“既判力”原则,但对各成员国间相互之间的配额、进口许可等行政性保护措施没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即使在某类商品上败诉了,该国仍可维持对该类商品的进口限额(如美国的玻璃纤维案)。 中国仍然可以凭借世贸规则维护自身权益。
例如,在“欧普”与“德豪”两个反倾销案件中,欧盟最初裁定中国涉案企业出口到欧洲的光伏产品具有不正当竞争优势,对欧洲产业造成伤害,因此决定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高达31%的反倾销税。但在后续调查中,欧盟发现由于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中国市场竞争加剧,原产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片及组件在损害期限内实际销售量增加,因而需要重新评估对中国的税率。 在该案二审期间,世贸仲裁庭认可了中国政府提出的“收入剥夺”主张,认为欧盟委员会应当恢复在中国受侵害的欧盟生产商/出口商的利益,包括因迟延采取反倾销措施而导致的利息损失。经计算,欧盟应向中国光伏生产商/出口商支付的反倾销税及逾期罚款共计7.47亿美元。该案例表明,即使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通过合理的抗辩策略和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败诉方可能获得实质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