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还有餐费吗?
在2005年之前,企业的职工食堂(工作餐)支出,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只有福利费中6%的部分可以开支。而福利费是指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14%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性补贴。 在2005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5]319号),其中明确: “二、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原则 职工福利费用管理的原则是:合理开支,节约收益;统一领导,归口核算;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
从2005年开始,只要符合上述通知的要求,企业发生的集体用餐的费用就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了。但是,如果发生在外卖的食品支出,仍然计入“营业外支出——业务招待费”,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准予扣除,但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五)非经营活动中的饮食、住宿等支出。”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对于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正确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对属于经营性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对属于非经营性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判断一项支出是经营还是非经营性质,是能否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对餐饮费的支出首先应判断其是否属于经营性质的支出。
对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如为生产新产品所做的试验品消耗、为购置新设备所做的招待费等,应作为经营性质的支出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加以准确计算,依法进行税务处理。
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由受益方或责任方承担的企业内部损失,可视为企业的经营损失,按规定予以剔除。对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财产严重流失、损耗,以及因决策失误等原因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应视为企业经营亏损,不应从盈利中计提折旧和摊销而无法取得所得税税前抵扣凭证的损失,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单位内部损失不包括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