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清盘怎么赔偿?
看到很多答主给了法律意见,但可能不够全面。 其实,对于公募基金而言,在正常清算以外的情况(比如破产、合并等)的基金清偿顺序和方式是有明确的法规规定的,既符合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也符合公募基金的市场属性。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基金财产的归属和清算分配做了原则性规定: “基金财产应当用于本金加利息的扣除后全部清偿。”(第27条) “基金财产先清偿投资者债务。”(第18条第二款) “基金财产的清偿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支付基金所欠税款;(二)返还基金份额持有人本金并加收利息。”(第18条第一款) 同时,鉴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登记机构按份额持有人名册记载情况支付基金财产的办法,实际上最终由谁来承担“返还基金份额持有人本金并加收利息”的义务,也就是谁最后来赔付的问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答案很清楚,就是基金管理人。
具体到某只公募基金来说,如果发生清算,依照上述规则,应先清偿基金所欠税款,然后归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并加算利息,不足部分再依次偿付公司所欠税款和违约金,最后是破产费用。 在实际操作中,具体每一笔清偿顺序可能会有不同,会考虑基金的具体情况分别对待,但总体上是遵循上述原则。
以平安保险受托管理的某支债券基金为例,该公司作为债务人涉及一起债权人申请破产案,经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依据《企业破产法》等规定,优先清偿了所欠税款,之后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逐步向其他负债进行了清偿。 对于该类型的基金,由于主要投资方向为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其亏损往往并不是由于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造成,而往往是由于市场波动或者信用风险等原因导致的,因此基金的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单纯,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