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展私募基金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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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法律对于公开募集基金和私募基金的边界划分并不以是否向公众发行为依据(即不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为依据),而是以“是否通过公开发行方式进行”来界定的——也就是说,即使是不向公众发行,但采用了公开发行行为的基金就是私募基金。例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自己的网站或APP上发布产品募集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发送电子募资说明书进行募集资金,就属于非法集资,属于非法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所以,从法理上来看,不管是银行、券商还是第三方机构,只要提供相关的服务,使得私募基金能够实现募集的目的,都属于违法违规。 但现实情况是,很多行业都存在着监管的盲区,而市场又是有需求的,在现有的体系下,我们只能寻求合规和监管盲区的平衡。 首先,我们要明晰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目前市场上95%以上的私募都是证券私募。这是因为2014年之前,所有新设立的私募都要登记为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提供受托等服务,而信托公司最主要的业务就是资金信托,也就是以信托计划的形式来进行募集和管理,这样自然而然就导入了券商、银行等中介机构;而在2014年之后,证监会开始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私募管理人,负责最终的产品募集工作,同时原来的“私募”变成了“阳光私募”,原有的模式自然就需要进行转变。

虽然公募和私募的界定并不以是否向公众发行为标准,但是市场习惯将那些面向大众的金融产品定义为公募,而将那些面向少数高净值客户的理财产品定义为私募。虽然法律法规禁止公募基金从事委托贷款等业务,但是市场上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却常常暗地里开展此类业务,这实际上与证券法、基金法的立法目的相悖。

其次,我们要明晰一个概念,就是私募基金的“非公开性”,这个“非公开性”不是说只对少数人公开,而是说不能通过公开的方式募集。当然,这不是说他就不能公布相关信息,只是不能说他是公开募集的。如果公开宣称自己是公开募集的,那就是违法违规。 但是,如果不对信息做好合理的披露,那么投资者就可能因为掌握的信息不充分而不敢投资,或者因为了解的信息不够全面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如何把握信息公开的度就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我们再来看看基金业协会官网显示的不合格名单中,大部分都是因为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或者是虚假披露导致的,这说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以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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