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是基金财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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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金筹集”部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做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一般不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收取的求职登记费、档案管理费、就业服务中心运营费和缴费证明印制费等费用。 所谓“一般不包括”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上述费用可以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那么,什么是特定情况呢?对此,《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做出了规定—— 可以看出,上述规定的核心在于明确:只有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且符合法定的情形时,才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费用。换句话说,除非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不能要求失业保险基金承担上述费用。

从法律层面讲,上述条款属于强制性规范,违反之可能遭受的处罚包括行政罚款与行政处分;从现实角度讲,违反该条款也可能导致相关经办人员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人社部门或社保机构负责社保经办的工作人员来说,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涉及两个问题:首先,是否有权作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其次,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是否要重新审查并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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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是指提供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用于社会保险的费用,及其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运营收益和按照国家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等。

由于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通过国家强制征收保险费而建立的,不是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其不能主张债权,基金托管人作为受托人也不得以其自有财产偿付社会保险基金的债务;同时,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是向特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募集的,并专款专用,不能作为社会上的不特定当事人的共同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因此,社会保险基金不是集合投资基金,不是信托法所称的"基金"。根据我国正在拟订中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和投资运营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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