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是基金财产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金筹集”部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做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一般不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收取的求职登记费、档案管理费、就业服务中心运营费和缴费证明印制费等费用。 所谓“一般不包括”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上述费用可以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那么,什么是特定情况呢?对此,《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做出了规定—— 可以看出,上述规定的核心在于明确:只有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且符合法定的情形时,才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费用。换句话说,除非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不能要求失业保险基金承担上述费用。
从法律层面讲,上述条款属于强制性规范,违反之可能遭受的处罚包括行政罚款与行政处分;从现实角度讲,违反该条款也可能导致相关经办人员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人社部门或社保机构负责社保经办的工作人员来说,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涉及两个问题:首先,是否有权作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其次,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是否要重新审查并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