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可以代付款吗?
当然可以,而且实际工作中这样做是很普遍的。 比如说A公司要购买B公司的东西,但是因为一些原因不想自己支付款项,就可以由C公司先替A公司支付给B公司,然后再由A公司还给C公司这笔钱。 但是这样的操作是要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的。首先支付的钱就要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相当于个人消费的凭据);然后要约定好还钱的时间、利息(相当于银行的收费)。如果到期不还,C公司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让A公司偿还这笔钱及相应的利息了。而会计上C公司在支付了这笔款的时候也不能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或者制造费用等科目,而要单独进行核算,借记其他应收款-XX公司,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等到收回钱的时候再冲减其他应收款账户。
但是要注意一点,这个“借”入的资金是有成本(一般就是银行利息)的,这部分资金的成本应该在计算应缴税费的时候考虑进去。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业务并没有真实发生,而是A公司为B公司垫付了一笔款项。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了。因为一旦A公司向B公司索取发票的情况下,B公司就必须给A公司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A公司就会涉嫌偷税漏税。
所以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不合法的,对于这样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款时是不能作为计税基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