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可以代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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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而且实际工作中这样做是很普遍的。 比如说A公司要购买B公司的东西,但是因为一些原因不想自己支付款项,就可以由C公司先替A公司支付给B公司,然后再由A公司还给C公司这笔钱。 但是这样的操作是要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的。首先支付的钱就要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相当于个人消费的凭据);然后要约定好还钱的时间、利息(相当于银行的收费)。如果到期不还,C公司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让A公司偿还这笔钱及相应的利息了。而会计上C公司在支付了这笔款的时候也不能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或者制造费用等科目,而要单独进行核算,借记其他应收款-XX公司,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等到收回钱的时候再冲减其他应收款账户。

但是要注意一点,这个“借”入的资金是有成本(一般就是银行利息)的,这部分资金的成本应该在计算应缴税费的时候考虑进去。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业务并没有真实发生,而是A公司为B公司垫付了一笔款项。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了。因为一旦A公司向B公司索取发票的情况下,B公司就必须给A公司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A公司就会涉嫌偷税漏税。

所以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不合法的,对于这样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款时是不能作为计税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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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通过银行收付的,只要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是没事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种情况下,银行不代为支付,还是需要双方办理变更的,你把钱打给我,然后我再打给对方,这是很麻烦的;当然如果是公司替个人付工资福利等,这个法律是禁止的。

法律虽然并不禁止企业代付工资,但是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如果企业替劳动者代付其他费用,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企业就存在违法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法律风险。

从税务角度看,向甲提供服务,就应该向甲要钱;付了钱,就应该从甲手里拿发票。如此对应收付才符合常理。现在从A手里拿钱,给B开票,B给C开票,C给A开票,那么逻辑上看,B、C就是中介,A和B之间、B和C之间都应该是委托代理关系,那么B替A办事,就应当从A收取差价或佣金。B向甲提供服务,应该向甲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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