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木地板消费税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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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5月10日起,对实木地面材料按4%的税率征收消费 税。 原自2012年7月1日起征收的实木地板消费税改为从出厂价中一次课征(即在生产环节);除10元/平方米的免征面积外,其他规定保持不变。

具体办法是: 一、将实木地面材料的应税销售收入扣除料件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品 税。 二、实行定额补贴的企业,免税面积为每户15平方米,每平米10元的标准不变。 三、纳税人生产进口原木、锯材、单板、贴面板等原料,不征收消费税。 四、纳税人以自己名义将购进的板材、基材等原料加工成的半成品,或委托他人将购进的板材、基材等原料经简单加工制成的半成品,以销售额减去购入原料的价款后为应税收入,依法纳税。 五、纳税人生产的实木拼花地板、实木地板砖(包括方砖、条块砖),以及用上述原材料生产的复合地板,应缴纳消费税。

六、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木制一次性拖鞋,按“木制品”计算增值税,同时缴纳消费税。 特别提醒注意:

①纳税人进口的实木地板,无论是否使用过,均应按照进口环节的税收规定补缴销项税额及消费税。

②纳税人销售的自产实木地板,应当将进口原料已缴税款计入生产成本。

③纳税人进口或销售的木质地板砖(包括方砖、条块),均应缴纳消费税,但纳税人销售的木制一次性拖鞋除外。

④纳税人出口自产的实木地板,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其他货运提单或者出境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货物运费、保险费凭证以及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在会计核算中如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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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针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按照实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数量计征,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某些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也应当征收。对于实木地板消费税,应按照5%的税率从价计征,其应纳税额为实际销售的实木地板销售额乘以5%。如果纳税人只是对外收取包装物押金,暂不缴纳消费税,待收取的押金确认不再退还时,则需要依法缴纳消费税。如果将生产出的实木地板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生活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情形,则应当按同类实木地板的平均销售价格为基准,在发生相关涉税行为时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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