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险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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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生育,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呢 1、产假: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的产假;难产或实施剖宫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男性配偶休假护理假7天。

2、生育医疗费(生育、流产及计划生育手术)报销

(1)产前检查费:一次性支付,标准按怀孕时间计算:怀孕满4个月以内者,补贴500元;怀孕满4个半月不满7个月者,补贴600元;怀孕满7个月以上者,补贴800元。 (2)分娩住院费用:实行定额支付,顺产为2000元;剖腹产为4000元;人工流产为1000元;中期引产为2000元;晚期引产为4000元。

3、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在规定的休假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天数),女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生育的,可不予支付该补助。男方提出生育要求而被女方拒绝的,可以酌情给予适当补助。该补助标准为5000元。

4、延长生育假(产假)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各地还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依法完善相关奖励措施,并适时调整。 根据《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以外,享受下列延长生育假(产假)的待遇: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一个月延长生育假; (二)生育第二个以及个以上子女的,每个子女增加半个月的延长生育假。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法定年休假等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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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3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等的通知》。 (一)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时,可一次性支付标准如下: 顺产1050元; 剖腹产1500元。

(二)参保人员生育期间应持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对中断缴费的,视为欠缴,逾期不足一个月者,不予支付保险金。 对连续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一年半者,按半年计算,最多只支付半年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参保人员在异地分娩的,须凭出院小结等资料到所属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支付。 对于在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的,不适用本项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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