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方金融机构?
地方金融机构根据地域的广狭有不同的理解。在我国,一般认为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和管理的地方性银行、信用社、证券、保险、信托、担保、典当、金融租赁等机构及正在探索实践的其它机构均称之为地方金融机构,与中央金融机构相对应。
按照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实施“三定方案”后,原有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能由地方政府承担,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机构承当管理和防范、处置区域性金融风险的责任。为落实国务院决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完善国有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2005—2006年,全国各地先后建立了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管理工作的金融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