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保税征收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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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税总局和环保部发布的《环境保护税法》,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北京等八个城市开展环境保护税试点(其他城市是否也将陆续开始实施还需要等待通知);

2. 征税对象是在我国领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于“直接向环境排放”,现行税收规定未予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保护税暂行条例》中的解释是“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因此这里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3. 应税污染物是指在《环境保护登记目录》规定的746项污染物中,符合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且具有毒性、致癌性、致畸胎性和慢性毒性等特性并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的污染物。不包括污染物排放总量;

4. 目前,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的是计量收费,即按照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收费,不同污染物的收费标准不一;

5. 对污染者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排污、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及刑事追究等,其中,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包括违法排放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

6. 关于征收的环境保护税收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经出台相关的通知,具体可以参看国发〔2018〕95号文,各地税务机关应该也会相继发布当地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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