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败诉原因?
这个案件还值得研究吗? 中国企业输在了自己手里! 从报道来看,是对方要求增加检验项目,我方不同意 然后对方就自己请仲裁委仲裁委增加了检验项目 我方收到后,认为增加的检验项目不能客观反映质量,所以拒绝按照新增项目进行出厂检测 可悲的是,双方并没有对合同约定的项目进行明确约定,导致仲裁机构可以自由的增加“鉴定项目” 一共25个鉴定项目,没有一个是合同中约定的 如果合同约定不明,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官和仲裁员完全可以随心所欲的添加任何内容。
这就是法律程序的问题了,虽然可能结果无法改变,但过程还是可以探讨一下的。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追加诉讼请求属于正常的诉讼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原告这项权利是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但本案中,原告追加的项目明显不是当初起诉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从这一点上来说,原告在一开始就已经丧失了对自己提出的请求的保护权。 因为诉讼请求是需要得到法庭支持的,否则就是滥诉。 而本案中原告提出增加项目的理由是对方违约给其造成损失,但一审法院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违约金为由驳回。
那么原告再行申请仲裁,提出增加项目的诉求时就变得毫无逻辑可言,因为即便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也不代表乙方违约后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况且本案中,由于甲方未能证明乙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甲方的各项损失是由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 所以,即使合同未约定赔偿事项,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所以,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损失应该是已经确定了的,不可能再行增加。
而让本已确定的损失再重新鉴定的做法有违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案不存在可再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