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算金融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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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类担保,这是最主要的一种业务模式,也是国家层面所鼓励的;

2、履约担保,包括工程担保和贸易担保; 3、再担保,也就是投资担保;

4、反向担保,又叫反委托担保,是担保人为了防范被担保人的信用风险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在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时由担保人垫付或履行还款责任后向借款人追偿的过程。 上述四种,都是常见的担保业务类型。

除此外还有财产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但这些都是融资类担保。

目前,国内的融资性担保行业主要有以下四类机构: (1)国有控股的融资担保公司,由国家财政参与设立,多属于全国性连锁经营,如中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融);

(2)股份制融资担保公司,由多个法人股东出资组建,一般覆盖全省的业务经营范围,如在江苏叫“江苏省苏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3)外资融资担保公司,由国外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作为法人股东发起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如“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4)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开展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目前很多省份允许其办理银行贷款担保和票据承兑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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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生效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办金〔2003〕6号)文件规定,担保企业适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应当执行《 》及其补充规定、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具体会计准则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00〕25号)规定中的其他条款。担保公司不属于金融企业的,可以参照执行。

根据《担保企业财务制度补充规定》,担保企业的财务制度执行《 》及其补充规定,具体如下:

一、财务会计管理

担保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应当在担保企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费用与损失

担保企业员工的工资、福利、住房补贴应当结合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物价指数、住房及生活费用等情况,参照金融业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按有关规定计提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计入费用。

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人提供与担保相关的其他服务而确认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担保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核算成本、费用,不得将应当记入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损失科目核算。

担保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计入利润分配科目,并作为负债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一般风险准备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不得用于分派红利。担保企业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亏损的,除经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外,在弥补亏损之前不得计提一般风险准备。具体计提比例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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